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,提升我系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,激发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,加强研究生学术水平,根据《河北大学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(校政字〔2023〕2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系实际情况,特对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创新性成果作如下规定:
一、申请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要求
1、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,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(1)公开发表JCR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;
(2)公开发表SCI、EI 收录期刊论文2篇;
(3)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,奖励文件有署名;
(4)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任意2条:
① 公开发表国际会议论文(英文)1篇,并做口头报告;
② 获国家发明专利2件,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件并有1件专利处于实质审查阶段;
③ 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;
④ 出版学术专著(学位论文内容独立成章节),姓名出现在作者页。
2、在学期间为申请本学位所发表的论文,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北大学生态环境系。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,导师为通讯作者,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,本人为第二作者。
3、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,并且在学位论文“在学期间科研情况”一页中注明发表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哪个章节的研究内容相关。
二、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要求
1、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,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(1)公开发表SCI、EI 收录期刊论文2篇;
(2)获国际发明专利2件。
三、申请硕士学位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要求
1、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,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(1)公开发表SCI、EI 收录期刊论文1篇;
(2)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,奖励文件有署名;
(3)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2条:
① 公开发表国际/国内会议论文1篇,并做口头报告;
② 申请1件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处于实质审查阶段;
③ 主持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;
④ 出版学术专著(学位论文内容独立成章节),姓名出现在作者页;
⑤ 服务县级及以上政府管理部门委托项目6个月及以上。
2、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会议论文,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北大学生态环境系。本人应为第一作者,导师为通讯作者(含共同通讯作者);或本人为第二作者,第一作者为导师组成员,通讯作者为导师;或本人为第二作者,导师为第一作者。
3、研究生申请的发明专利,申请单位应为河北大学,导师为第一发明人,学生为第二发明人。
四、有关说明
研究生申请答辩前,须提交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符合《河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(试行)》(校政字〔2021〕9 号)文件认定的相关创新成果证明材料,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。
五、规定执行
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2021级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,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,可参照原规定,也可参照新规定。
六、解释权
本规定解释权归属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
生态环境系
2023年4月